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
| 所在地区: | 贵州-铜仁地-铜仁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30日 |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经开区党政办,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印江自治县脱贫攻坚一线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印江自治县脱贫攻坚一线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村级组织建设保障水平,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黔组通〔2017〕76号),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关怀激励工作意见的通知》(铜委办字〔2017〕41号),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强基固本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7〕44号),中共铜仁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铜仁市深入推进“民心党建”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铜党建发〔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原则:
(一)坚持定位精准原则。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对享受经费保障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精准定位,确保实施对象精准。
(二)坚持统一标准原则。按照相关保障标准,对同一类保障对象享受的内容、方式、时间统一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三)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对符合享受两种及以上待遇情况的,以最高待遇标准发放待遇。
第三条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按职能职责牵头负责,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督办局、各乡镇(街道)联合参与,合力做好脱贫攻坚一线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村级组织
第四条?保障范围:
全县374个村(居、社区)组织。
第五条?保障内容:
(一)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
(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指村级组织用于村内治安、水电路环保、公共卫生防疫等开支。
第六条保障标准:
(一)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财政保障最低标准为每村每年2万元,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二)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支出,由村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集体经济积累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对于村内环境卫生、垃圾收集等村民直接受益的服务,可在坚持村民自愿、民主议事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有偿服务制度。
第七条?经费管理:
(一)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村财乡代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账”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和支出范围,经费支出按照村(居)主任审核、村支部书记审签、乡镇(街道)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县委组织部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实行报账制,落实村级财务公开等制度,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可用于奖励村干部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在任村干部
第九条?保障范围:
“三职”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文书)、“两委”委员、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村民组长。
第十条?待遇结构:
村“三职”干部按照“基本报酬+任期补贴+绩效奖金+养老保险”结构发放报酬待遇。
第十一条?待遇标准:
(一)基本报酬:村“三职”干部每月1400元;社区“三职”干部每月1500元;“两委”委员每月150元;团委书记每年400元;村妇联主席每年400元;村民组组长每月100元。
(二)任期补贴:“三职”干部每连任一届,在上届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
(三)绩效奖金:“三职”干部每年4800元。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发放。
(四)养老保险:“三职”干部每人每年按1500元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财政补贴50%,个人承担50%。
第十二条?发放方式:
(一)基本报酬。由县财政按月划拨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财政分局每月月底根据标准足额汇入个人账户。
(二)任期补贴。由乡镇(街道)申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会同审核后,在连任后的第一次报酬发放时连同基本报酬一并发放。
(三)绩效奖励。每年12月由县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村(居)数和奖励标准划拨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对“三职”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审定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杜绝平均分配,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卫计局每年年初对上年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四)养老保险。由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前收取一次“三职”干部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750元,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按照实际交纳人数每人750元的标准划拨到县社保局代为交纳。
第十三条由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退休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工作队员待遇。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从次年1月起,任期内每月增加20元村干部岗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对发展村集体经济贡献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全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可按不高于年集体经营性利润增长额的10%—1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所在村农民年均纯收入的5倍),由村集体经济收入列支。
第十六条深度贫困村下派党组织书记在村工作期间,县级部分选派干部参照第一书记相关生活补助办法执行;乡镇(街道)选派干部,按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标准据实发放食宿补助费用,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其他公共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核实报销。
第四章 ?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
第十七条?保障范围: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选派到村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
第十八条?保障标准:
(一)工作经费。结对帮扶单位按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落实驻村工作经费保障。
(二)生活补助。县直部门派出干部按55元/人/天的标准据实发放,每月报销往返2次路费。
(三)工作补贴。比照乡镇同类工作人员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
(四)购买不低于50万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五)各乡镇(街道)选派到村的驻村干部,农村知识青年、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工作补贴,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根据自身实际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经费用途:
(一)驻村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帮扶项目实施、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水电费及为民办实事等办公所需各项支出。
(二)驻村生活经费:用于交通费、燃油费、伙食补助费、个人通讯费及购买蔬菜、米面油等日常生活支出。
第二十条?发放方式:
(一)工作经费。由结对帮扶单位在驻村干部选派到村后,直接拨付到村,并保留好划拨相关凭证交县委党建办备案。
(二)生活补助。各派驻单位按照“每月一报”或者与派驻干部商议后固定时间报销的方式,及时拨付驻村工作生活补助。
第五章 ?正常离任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保障范围: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且已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相同职务)和文书(会计)。
第二十二条?发放标准:
(一)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二)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三)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四)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五)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六)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第二十三条发放方式:
各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县民政局统计汇总,县民政局转县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四条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关怀激励:
(一)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男性村干部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村干部,正常离任的,按本人离任前所享受的一年基本报酬发放一次性补助,并按照全县统一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兑现离任村干部补贴。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享受乡镇副科级经济待遇的在职村干部
第二十六条保障范围:
(一)深度贫困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获得1年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连续2年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在村干部任期内享受乡镇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
(二)其它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1年以上表彰、连续2年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连续3年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在村干部任期内享受乡镇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
第二十七条符合享受的类别如下:
(一)七一勋章。
(二)五一劳动奖章。
(三)荣誉称号。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通知》)(中发〔2017〕20号)文件执行。
(四)优秀党组织(党支部)书记。
(五)优秀党务工作者。
(六)优秀共产党员。
(七)先进工作者。
(八)致富带头人。
(九)获得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相关表彰,脱贫攻坚考核奖、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的。
第二十八条?办理流程:
(一)申报。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对照相关要求,对辖区符合条件的村(居)干部进行摸底,根据摸底情况,将符合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的村(居)干部,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申报。
(二)初审。县委组织部联合县民政局对申报的村(居)干部进行资格初审。
(三)考察。对初审合格的村(居)干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并书面征求县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卫计局、安监局等部门意见。
(四)审核。县委组织部组织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对考察情况进行审核。
(五)审定。符合条件的村(居)干部,经考察合格的村(居)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向县委常委会提请审定。
(六)公示。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在县级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行文确定享受对象。
(七)拨付。由县、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工资报酬。
第二十九条?待遇标准:
(一)经济待遇是指享受乡镇副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
(二)工资标准:按当年副科级干部待遇标准执行(2018年按每人每月3558元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待遇享受时间:
(一)从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行文次月起至任期内。
(二)享受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的村(居)干部在享受期内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应立即取消其享受资格。
第三十一条?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的村(居)干部资金拨付参照村干部工资拨付程序,拨付时间同步。
第七章 ?抚恤救助
第三十二条?保障范围:
在脱贫攻坚一线因公牺牲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保障内容:
(一)落实抚恤政策。脱贫攻坚一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为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保障抚恤补助。对在脱贫攻坚一线因公牺牲的村干部,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办法,按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报酬给予一次性补助;因脱贫攻坚积劳成疾或病情加重导致病故的村干部,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基本报酬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在脱贫攻坚一线工作期间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干部,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程序评定为烈士。
(四)强化救助措施。因公牺牲、病故和因公负伤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家庭,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民政部门按政策专门给予临时救助。对因公牺牲、负伤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医疗费用除按正常程序报销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进行兜底解决。
(五)资金保障。抚恤救助相关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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