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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所在地区: 上海-- 发布日期: 2021年6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2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一致。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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