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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化

所在地区: 江苏-南通-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11日
建设快讯正文

日报讯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张娟娟)记者7月10日了解到,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一项全国首创的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方案,《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推进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市在推进法治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进一大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评价:“这是推进地方法治的大胆创新,也是完善国家法律的有益探索。”

2019年以来,因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不当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占比约达结案总数的22%,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效明显。此前,南通法院通过“92岁老妪为领遗属补助状告人社局”“未婚姑娘五次被结婚案”等案件的审理,积极促进行政机关在认识到其行为与法不符后自行予以纠正。

“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无论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南通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委高鸿撰写《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制度构建》一文并在《中国法律评论》发表,系统论证了构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具体的程序设计提出详细构想,为推动该项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为助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在南通落地运行,今年以来,南通中院联合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司法局等部门开展多次研讨,积极探索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规则。经过半年的酝酿,制度愿景成为实践蓝本。

《实施意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行政执法办案理念,确立了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指出各级政府及下属职能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对于符合纠正情形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主动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必要时应当对当事人的受损权益进行补偿或赔偿。同时,明确了自我纠正的适用范围、动议来源、审查方式、后续赔偿及救济程序等,并规定了各地区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指导职能,以确保新制度尽快生根结果。

下一步,南通法院将坚持标本兼治,既采取多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案件,又积极指导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创新实践,从源头上防范诉讼产生,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南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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