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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所在地区: 陕西-渭南-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1

就业管理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2

就业管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3

就业管理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4

就业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不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5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6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具备以下条件:

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7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8

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情节不严重的;

3.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9

人力资源市场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4.按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0

人力资源市场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12

职业能力建设

擅自分立、合并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13

职业能力建设

擅自改变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14

职业能

力建设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15

职业能力建设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16

职业能力建设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17

职业能力建设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备注: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查处记录:是指自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在华州区无该用人单位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定被查处的记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还未产生行为后果或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

3.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是指未经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主动纠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期限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且经执法人员复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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