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16日 |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对推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近两年,在发展租赁住房过程中,地方和企业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工程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由于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是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项目,《通知》明确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从而在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
同时,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赁需求,确保租赁住房居住安全、适宜长期居住,《通知》要求,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条件;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标准适用相关工作,规范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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