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乡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份“分居凭据”引发土地纠纷 县乡村三级联合司法调…
| 所在地区: | 云南-文山-广南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14日 |
7月12日,曙光乡人民政府、曙光司法所、曙光乡牛泥塘村委会联合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调解了一起10年前因父子、兄弟分户分居签署的“分居凭据”,内容表述事实界定不清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有效预防了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率。
敖某杨与敖某周,敖某向系父子、兄弟关系。2011年12月8日晚,敖某向、敖某杨兄弟二人分户分居,父亲敖某周拟写一份“分居凭据”,内容为:老人的财产、房子和土地、山林等一切财产总折价47500.00元(大写:肆万柒仟伍佰元),平均分成两份,兄弟二人每人分配得23750.0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因敖某杨分户后,不在牛泥塘旧寨村小组继续居住,房子和土地、山林等归和由敖某向继承享受,由敖某向支付给敖某杨23750.0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敖某杨得知敖某向家的土地证上没有他的名字,敖某杨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他认为,当年兄弟二人继承的只是老人的财产、房子和土地、山林。属于熬某杨本人份额的土地,他没有带走,理应享受家庭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确权颁证权。为此,2020年4月27日,敖某杨将此事反映至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求恢复其在敖某向家土地证上家庭成员一栏的姓名权利。接到群众诉求后,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与曙光乡人民政府、曙光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多次交流意见,并分别单独与敖某杨、敖某向兄弟二人协商调解方式。但鉴于此案情况特殊,按照农村习俗,兄弟分户分居事项,一般都是按照家庭财产、房子、土地和山林进行分配风俗习惯。由于当年敖某周所立“分居凭据”,不能简单适用于现行法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客观证据的特点,使得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和多意。且敖某杨为了诉求尽快得以解决,多次到县委政法委、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奔走。我乡为了将此件矛盾纠纷尽快办理了结,消除社会影响和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乡人民政府主动联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到场,与曙光司法所、牛泥塘村委会一起,县、乡、村三方联合组织了敖某杨、敖某周(因敖某向在外务工,未能到场,调解过程中,所有疑问,电话沟通联络)双方到场进行司法调节,并充分做好调解前案件细节分析研判,单独找兄弟二人的父亲敖某周做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敖某周答应敖某杨的土地分配诉求。同时,做好调解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安全事故预防研判,调好视频监控。
7月12日中午,通过4个半小时的紧张调解,终于使敖某杨父子、兄弟双方三人(在外务工的敖某向,电话征求意见),达成和解协议,由敖某周、敖某向分给敖某杨位于牛泥塘村委会旧寨村小组一块地,之前父子三人的财产纠纷不做追究,双方最终签署新的调解协议,本件纠纷办理了结。
通过本次民间土地纠纷调解,使我乡充分认识到,在做好矛盾纠纷调解时,要多分析纠纷的起因,群众的诉求点,解决问题的突破点,以及相关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依据等因素。在接下来的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乡将继续深化“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的内涵实质,以更加务实的思想作风指导我们的工作,学在深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图一:10年前分家协议

图二:调节前县、乡工作人员就案件进行分析研判

图三:调解过程

图四: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原告敖某某与乡司法所长签字按印

图五:敖某某父子握手言和,乡司法所长做司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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