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动态管理 隐患整治联合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经营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20日 |
广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动态管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并逐步构建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农房品质。
据了解,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中,饭店(农家乐)、宾馆(民宿)、小卖部(超市)、球馆(健身房)、室内娱乐和旅游项目等人员密集场所是重点监测对象。其中主要包括3种类型的房屋:第一,原评估鉴定为基本安全,但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随着时间推移有可能会变为C级、D级危房的。第二,已完成安全隐患整治,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又出现新增安全隐患的。第三,由非经营转为经营用途的农房。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完成整治前不允许转为经营用途。
通知明确,农户或其他村民可以反映发现的安全问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结合有关工作,每年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各地组织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等结合日常走访,在辖区内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日常监测纳入年度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发现新增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等情况要及时指导开展整治。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负责人表示,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在动态监测过程中,经评估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及时进行整治;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申请实施改造,消除隐患前不得继续开展经营,完成整治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据介绍,广西将严格审批监管经营性农房的使用。如需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经营,在办理资质或开业前,要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进行专业评估,经评估鉴定为安全房屋的方可营业。进行改建、扩建等影响到房屋主体结构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当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施工企业和个人工匠应当按图施工,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做好建设过程监管。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7.19 记者 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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