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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裕隆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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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西市裕隆平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025MA5LFQGXXX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通灵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农扬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626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

联系地址:广西靖西市XX乡XX村XX屯XX号

2021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靖西市裕隆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有2袋“青果精制槟榔(25克)”、2袋“青果精制槟榔(36克)”、2袋“食用青果槟榔(30克)”及2瓶“香蕉牛乳饮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靖西市裕隆平价超市于2021年3月份以业务员送货上门方式购进5袋“青果精制槟榔(25克)”,购进价格为22元/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袋,剩余未销售的2袋已超过保质期;于2021年2月份以业务员送货上门方式购进5袋“青果精制槟榔(36克)”,购进价格为22元/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袋,剩余未销售的2袋已超过保质期;于2021年4月份以业务员送货上门方式购进5袋“食用青果槟榔(30克)”,购进价格为17元/袋,销售价格为2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袋,剩余未销售的2袋已超过保质期;于2020年10月份从靖西XX食品经销部购进2件(12瓶/件)“香蕉牛乳饮品”,购进价格为3.8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2瓶,剩余未销售的2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做购进、销售台账。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50元,因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故不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及扣押的物品等证据佐证,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

2021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1〕2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和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袋“青果精制槟榔(25克)”、2袋“青果精制槟榔(36克)”、2袋“食用青果槟榔(30克)”及2瓶“香蕉牛乳饮品”4种产品共8袋(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3.警告。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4、305号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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