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执〔2021〕限拆字第05-0031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朱松明: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龙综执〔2021〕限拆字第05-0031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朱松明,男,44岁,住址: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前路51号,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码:330303197708070033,电话号码:13806893784。

当事人:朱松林,男,51岁,住址: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前路53号,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码:330303197009030032。电话号码:139066398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在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九间自然村道御史东路9号登记于《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编号YSQ136)的未经登记建筑物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航拍成图后陆续建成部位①-1、①-2、③、④,1999年航拍图后建设建成部位②-1、②-2,共建筑面积为326.56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主要有以下证据为凭:1、当事人户口信息1份和状元街道出具的房屋所有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和房屋调查登记表1份(档案号:YSQ136),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出具的房屋年限调查报告(编号YSQ136),证明建筑物现状;3、1999年地形图复印件1份、2008年地形图复印件1份,证明建筑物的建设时间;4、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2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查询资料2份,证明已审批的产权情况与本案无关;5、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行为不符合《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腾路站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图则,其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并且在原规划和土地部门未就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罚;6、温州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份,证明龙湾区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7、测绘单位资质证明资料各1份,证明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和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有测绘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7日、6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限拆告字第05-0031号),当事人在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理由,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六)项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温资规龙函[2021]54号】复函、《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腾路站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图则,该房屋建筑物所在地块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上,已不符合地块控制指标要求。且无土地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且须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换言之,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是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若建设单位没有依法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实际用地超出了批准的用地范围,其实质上不具备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客观上也就无法通过程序上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故违法建筑,其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326.56平方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讼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报告龙湾区人民政府,由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附件:房屋调查登记表1份(档案号:YSQ136)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05日

附件

附:适用或参照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