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裕阳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靖西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16日 |
当事人:靖西裕阳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025MA5Q9H953M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绣球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西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626XXXXXXXX2402
联系电话:150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150XXXXXXXX
联系地址:广西靖西市新靖镇XX大道XXX号
2021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称位于靖西市新靖镇XX大道XXX号的靖西裕阳烟酒店酒柜上摆放有待售的“泸州30年典藏”和“中国泸州百年老窖”的白酒与该公司注册商标“泸州老窖”的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近似,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声誉,造成了不正当竞争。2021年6月28日14时50分,我局遂派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靖西市新靖镇XX大道XXX号的靖西裕阳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靠右边墙壁的酒柜第三层(从上往下数)摆放有待售的1瓶标称“泸州30年典藏”和1瓶标称“中国泸州百年老窖”的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白酒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瓶“泸州30年典藏”和1瓶“中国泸州百年老窖”的白酒是其朋友在几年前赠送给她的,因间隔时间太久,当事人已记不清具体时间。当事人称因其家里没人喝酒,就把上述的两瓶白酒摆到货架上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酒柜上看见上述这两种的白酒标价为138元/瓶,因此,认定上述这两种白酒的销售价格为138元/瓶,涉案白酒货值共计276元。因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少,生意不好,这两瓶一直没有卖出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76元。
另查明,“泸州老窖”白酒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915681号,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日期为1996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
2021年6月29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产品鉴定证明书,证明靖西裕阳烟酒店未售出的1瓶“泸州30年典藏”(生产批号2011-09-18)和1瓶“中国泸州百年老窖”(标签确认号LJJ1621-2003)是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商标专用权的仿冒产品。 ?
上述事实,主要有《投诉书》、《产品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财务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1〕25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执法人员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机构开展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泸州30年典藏”白酒1瓶和“中国泸州百年老窖”白酒1瓶;
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4、305号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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