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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28 四川-乐山-金口河区
所在地区: 四川-乐山-金口河区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乐金市监202151111321000035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康乐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13MA65RQM94K

住所(住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团结街36、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28日,我局和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口河区团结街36、38号当事人的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播放课件音频和PPT文件,有37名老人正在听课,另在门市仓库中发现51个水杯,水杯外包装纸盒上印有“建党10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字样和党旗、天安门图案,水杯杯体上也印有“建党10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字样和党旗、天安门图案。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51个水杯的进货票据和凭证,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水杯总共购进51个,购进单价为24元/个,水杯用于赠送来店消费的优质客户,但截止案发该批次水杯没有赠送出去。当事人的水杯外包装及杯体使用的图形和文字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近似,水杯的用途虽然是赠送给消费者,但其本质目的是用于宣传和促进该店经营的商业活动,构成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康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麒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孙汉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1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14张,现场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各1份,询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市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

3.2021年6月29日对被委托人孙汉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4.当事人记录有6月20日-6月27日签到情况和此期间销售商品记录(其中无水杯销售或赠送记录)的笔记本的复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2021年7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告处字〔2021〕51111321000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将印有“建党10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字样和党旗、天安门图案的水杯用于赠送消费者,构成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将印有“建党10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字样和党旗、天安门图案的水杯用于赠送消费者,构成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因当事人的水杯用于赠送,无违法所得,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的水杯用于赠送,且至案发没有赠送出去,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其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水杯51个;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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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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