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27日 |
当事人:梧州市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藤县鸿康健民药店? ?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42234857761X2? ? ?
经营场所:藤县藤州镇西江路315号一楼?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富铃? ? ? ? ? ? ? ?
2021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梧州市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藤县鸿康健民药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药店正在营业,发现该药店于2021年6月5日销售了1盒处方药“理气舒心片”(生产厂家:恒帝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58g,48片,12片/板×4板/盒,批号:200610,有效期至2022/05/30),该药店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已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处方药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6月5日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处方药“理气舒心片”(生产厂家:恒帝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58g,48片,12片/板×4板/盒,批号:200610,有效期至2022/05/30)。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药店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2021〕3-55号)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我局责改,给予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法律条文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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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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