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财政局四举措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
| 所在地区: | 山东-德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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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财政局 四举措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德州市财政局采取多项举措,在抽取、履职、支付、评价等多环节全过程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 一是管控“抽取”。加强源头管控,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抽取与使用专家。抽取专家专业应与项目需求高度一致,不得随意设置其他专业进行抽取,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如无特殊原因自行进行回避评审专家抽取的,或扩大范围的,一经查实,将追究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任。 二是切实“履职”。对评审专家评审职责作出具体规范,要求评审专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出客观公正、明确有效的意见。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如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履职不尽职,打分畸高畸底、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是明确“支付”。明确各方权责,要求采购人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同时,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得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如发现评审专家超出标准索要高额报酬,要求报销额外费用,以不当利益为要挟,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等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评审专家解聘出库。 四是做好“评价”。对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应用作出详细规定,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评价主体责任,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客观反映、量化打分,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对评审专家年度评审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评价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聘期内出现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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