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 所在地区: | 广东-清远-佛冈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佛冈县安全生产执法中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四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场实施,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及相关决定;
(二)实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制作现场笔录;
(六)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六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第七条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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