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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金川区2021年金冶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建议的通告_金川区政务网

所在地区: 甘肃-金昌-金川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初步制定的《金川区2021年金冶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以通告。

  请各被征收人认真阅读,若对本补偿方案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在本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反馈,逾期将不再受理。

  联系人:崔昌银,联系电话:13830573509

  王桂燕,联系电话:18219780035

  电子邮箱:2524526993@qq.com

  联系地址:金冶里社区服务大厅

  

  附件:《金川区2021年金冶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附件

  

  金冶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部署,持续美化我市人居环境,按照《金川区2021年金冶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对金冶里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建、自建平房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5〕113号)精神,在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产进行实地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为目的,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新华路,南至贵阳路、西至北京路、北至金川路范围内的公建、自建平房及其附属物。自西南向东北依次为兴隆平房、金冶巷西侧自建平房、市四中南侧自建平房、市四中东侧日杂公司平房、金川路南侧日杂公司东侧自建平房、八冶三公司大院平房、金贵五巷西侧市四中东侧自建平房、杭州路西侧自建平房、金贵四巷东侧红光监狱家属平房、金贵四巷东侧农垦谷香楼平房、金贵四巷东侧自建平房、金贵一巷西侧二十二冶平房、东大寺食品厂平房、金贵四巷西侧八冶安装大小院平房,共14个片区,具体详见项目区位置及平房分布图。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金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等方式选定。

  (二)房屋价值的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和认定处理意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其它: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对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进行补偿;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最终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给予补偿。

  七、具体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应首先选择居民自由支配补偿资金的货币补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套”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计发。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件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评估价确定。

  八、保障房地点及选房办法

  保障房源在广厦花园住宅小区,位于市区天庆家园小区对面,新华路以南,庆阳西路以北,南京路以西。按金川区现行公租房的安置办法进行选房。

  九、相关政策及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对认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进行。

  (四)凡在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享受了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在以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出现,不再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十、奖励政策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第1-1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该户房屋评估总价的20%予以奖励;

  (二)对选择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第11-2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该户房屋评估总价的15%予以奖励;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第21-3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该户房屋评估总价的10%予以奖励;

  (四)超过31天签约的被征收人和选择公租房保障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奖励。

  十一、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

  十二、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若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争议双方仍无处理结果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利益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享有。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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