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林泉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Ⅵ)的行政处罚决定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靖西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28日 |
当事人:林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住所(住址):广西陆川县大桥镇瓜头村大屋队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0922X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 ?
联系地址: / ?
2021年6月30日,靖西市龙临派出所扣押车牌号为桂AC108X重汽王牌小型非法改装货车,车厢内装有4500升成品油,依法移交本局。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涉案成品油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对车内成品油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7月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检验证书,判定车内油品为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2021年7月9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证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靖市监检告字[2021]257号)。当事人以轻质循环油冒充0号车用柴油(Ⅵ)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靖西市高速出口附近工地两次以4.8元/升的价格购进轻质循环油9134.39升,用车牌号为桂AC108X重汽王牌小型非法改装货车,拉到富宁县当作合格0号车用柴油(Ⅵ)以5.3元/升的价格销售给当地车牌号分别为桂LC1071、云H35118、云H34559、桂AM8550、桂L87959、桂L77330、桂L08327、云H33996等八台自卸货车,共销售了4634.39升,获得违法所得2317.2元。
2021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市监听告〔2021〕257号)。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并要求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以轻质循环油冒充0号车用柴油(Ⅵ)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案情,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属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成品油4500升;
2、没收违法所得2317.2元;
3、罚款24206.14元;
两项合计:26523.3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靖西市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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