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纳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 所在地区: | 贵州-毕节地-纳雍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9日 |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纳雍至赫章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交通〔2020〕7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承载能力,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黔建房通〔2015〕386号)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范围:纳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红线范围(详见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二、房屋征收主体:纳雍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机构:纳雍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纳雍至赫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该方案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日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至项目房屋征收结束。
六、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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