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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改〔2021〕2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天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13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能源“双控”制度,在征求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引导,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天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节能审查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节能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在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前,须报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及以上不满5000吨标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查。

对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上述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应向县行政审批局进行报备(政府投资项目在可研报告报送时,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

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向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节能审查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数据中心等高耗能项目实施缓批限批。

严格控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项目。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新建该类项目的,需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能耗减量或等量平衡并编制平衡方案报节能审查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需通过用能权交易获得用能指标。新增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所在地乡镇(街道)如确实无法平衡,则书面上报县节能降耗领导小组研究。

建设单位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对节能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节能审查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力度,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发现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抄送节能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节能领域信用扣分。

二、区域节能审查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区域内需进行节能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省级项目负面清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区域应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以省级负面清单为基础,自主建立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备案的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耗准入标准;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能源消费强度、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是否突破,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承诺备案管理。

区域能评实施情况将纳入省、市年度能源“双控”考核和开发区(园区)“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开展区域能评实施中期评估,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

对区域连续2年超出年度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经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难以实现规划能源“双控”目标的,应当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对未完成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区域管理机构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区域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落实区域能源“双控”工作不力、规划期未通过区域能评考核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每月将辖区内投产的项目报送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检查,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实施承诺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会同区域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经检查和验收与承诺备案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备案内容的,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县行政审批局在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批或备案后应每月将相关情况抄送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监管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县内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能源监察机构将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作为专项监察事项,列入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节能监察计划,重点核查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以及节能措施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要求或者符合承诺备案内容。对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节能监察中发现能源消费总量或者能效水平未达标的项目,视情将该企业列入年度企业综合评价降级名单。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两种情况,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节能审查或者变更申请:1、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2、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五、节能领域信用评价

加强节能领域信用归集。严格按照《节能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指标(试行)》要求,及时归集节能领域监督检查、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信用信息和相关数据。节能领域信用信息评价总分为1000分,800分以上为守信,701-800分为重点关注,601-700分为一般失信,600分以下为严重失信。节能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100分)和节能管理(900分)两个一级指标。公共信用指标直接从省信用平台获得折算分值;节能管理指标采用扣分制。

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开展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根据节能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信用等级为重点关注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六、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2、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三)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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