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17日 |
江西省财政厅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程序。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不搞“一刀切”,采购人、代理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赣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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