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18日 |
当事人:卢爱惠?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住址):藤县象棋镇留村村委对面邝日耀屋? ? ? ? ? ? ? ? ? ? ? ?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藤县象棋镇留村村委对面邝日耀屋卢爱惠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药柜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健儿消食口服液”(生产厂家: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毫升×12支/盒,产品批号:20170703,生产日期:20170703,有效期至:202006)12盒、“复方罗布麻片Ⅰ”(生产厂家: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180601,生产日期:180604、有效期至:202005)7瓶、“尼群地平片”(生产厂家: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mg×100片/瓶,产品批号:2316069,生产日期:2016.10.18,有效期至:,2019.09)5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同时出具了编号为:藤市监强制[2021]3-15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卢爱惠2021年6月16日在藤县象棋镇留村村委对面邝日耀屋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健儿消食口服液”(生产厂家: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毫升×12支/盒,产品批号:20170703,生产日期:20170703,有效期至:202006)12盒;“复方罗布麻片Ⅰ”(生产厂家: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180601,生产日期:180604、有效期至:202005)7瓶;“尼群地平片”(生产厂家: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mg×100片/瓶,产品批号:2316069,生产日期:2016.10.18,有效期至:,2019.09)5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上述3个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上述3个批次劣药的货值金额合计是376.00元,违法所得合计是0元。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2021〕3-65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利,视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性质: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 ? ? ? ? ? ? ? ? ? ? ? ? ? ?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劣药“健儿消食口服液”12盒、“复方罗布麻片Ⅰ”7瓶、“尼群地平片”5瓶;
2.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一万元(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附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第四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 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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