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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1)4号

所在地区: 陕西-汉中-南郑县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被处罚单位:汉中祥意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高庄村  邮政编码:72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天新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下列安全隐患: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档案。2、叉车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3、电源开关不符合安全规定,依然采用老式的刀闸开关,未安装防护外壳。4、裁板作业区火灾后屋顶残留的木椽悬空,存在安全隐患。5、消防灭火器设施摆放位置不规范,部分灭火器已损坏未及时更换。6、锅炉附近沉淀池周边未采取防护措施。并于2021年5月31日,下达了(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38)号安全生产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在6月13日前整改落实到位。整改期限到后,我局在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下达了(南)应急复查【2021】(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38)号责令改正指令书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擅自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2021年5月26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管责改〔2021〕38号),证明2021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本机关责令限期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13日整改安全隐患到位。证据二:2021年6月17日,安全生产复查现场照片、(南)应急复查【2021】(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2021年6月17日,你单位未按照(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38号)责令改正指令书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截止2021年6月17日,依然生产作业,没有按期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执行责令整改要求,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南郑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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