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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1)3号

所在地区: 陕西-汉中-南郑县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被处罚人:  贾小强    

所在单位:汉中凯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渔营村                                  

被处罚单位:汉中凯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渔营村       邮政编码:723100              

法定代表人:张爱玲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1年3月24、3月31日,我局会同汉中市南郑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未建立应急预案,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我局于2021年4月2日,下达了(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21)号安全生产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在4月30日前整改落实到位;整改期限到后,我局会同汉中市南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2021年5月6日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21号)责令改正指令书提出的12条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依然危险作业,并于2021年5月6日,再次对你单位下达了(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32号)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暂时停产停业整顿。2021年6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生产作业现场再次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安全隐患问题:(一)未按照(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32号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危险作业;(二)在车产车间内停放电动车,并私拉电线进行充电;(三)生产车间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未采取穿管保护措施;(四)部分建筑物(厂房)使用夹心泡沫板建造,耐火等级低,存在火灾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2021年3月24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6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管责改〔2021〕21号),证明2021年3月24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未建立应急预案,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本机关责令限期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整改安全隐患到位。证据二:2021年5月6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7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管责改〔2021〕32号)、2021年6月9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1年5月6日,你单位未按照(南)应急管责改字【2021】第(21号)责令改正指令书提出的12条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截止2021年6月9日,依然危险作业,没有按期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责令整改要求进行暂时停产停业,依然危险作业;安全主管人员贾小强未履行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负责人贾小强给予贰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南郑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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