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跟踪车辆、无人机勘查……武义查处一公司擅自倾倒、堆放605吨污泥案!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武义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20日 |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体废物处置秩序,近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了第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处罚的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案件。
2021年3月2日,王宅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最美公路”孙里坞村路段时,发现有2辆重型自卸车将污泥运往武义县XX农场方向,执法人员跟踪车辆前往农场一探究竟,发现该农场堆放了大量的污泥,遂立案调查。 因违法现场范围较大,执法人员采用了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到有关部门调取了卫星影像图,确定污泥堆放地点为3处,堆放面积约1560平方米。经过现场勘验后,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污泥进行采样送检,并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武义县某某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3月12日17时前清理其所堆放的污泥。
经查实,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武义县某某有限公司违反污泥处置的相关规定,由直接责任人刘某某组织1辆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永康市某街道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倾倒、堆放在武义县王宅镇孙里坞村某家庭农场内,共运输污泥19车,污泥总重约605吨。
案件调查过程中,武义县恰逢连续两周大雨天气,堆放在该农场的污泥经雨水冲刷后,污染范围达2000多平方米。
为防范污染情况进一步扩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次督促当事人加快整改力度,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日前将其擅自倾倒、堆放及冲刷外溢的污泥全部清理完毕。
此外,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现场取样土壤状况符合耕地标准。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公司和项目直接责任人刘某某组织车辆进行处置污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武义县某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刘XX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因案件调查过程中,农场主人因病逝世,故决定对其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武义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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