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3日 |
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绍兴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各区、县(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按本部门职责严格落实《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自2021年7月10日起组织开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建评委、抽取(补抽)专家。招标人在确定评委组建方案时,应规范、合理确定人员数量、专业类别,特别要严格控制三级专业类别的专家数量;应完整填写专业名称和代码,并避免各类差错。
三、《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指的合同估算价限额标准,我市的标准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的标准一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招标人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将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明确告知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附2《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不再单独制定。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专家管理的通知》.doc |
| 附件1.pdf |
| 附件2.pdf |
| 20210803112755194001.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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