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恢复销售“四类”药品
| 所在地区: | 江苏-南通-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29日 |
日报讯 (记者李波)28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获悉,当天疫情指挥部综合监管组发布通告,从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恢复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以下简称“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购药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通告要求:自通告之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恢复销售“四类”药品。
到零售药店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医保卡原件。零售药店人员应认真查验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身份证件,并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
所有进入零售药店购药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测量体温,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及时到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零售药店应严格落实重点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每日对店堂进行消杀,工作人员应严格规范佩戴口罩,配备测温枪、消毒液、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
凡是通过自助售药机、互联网等线上平台(包括天猫、京东、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小程序等)销售“四类”药品的,相关零售药店要核实、收集购药人身份信息,在“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实名信息登记后,方可售卖“四类”药品。未经实名信息登记,不得销售“四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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