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平桥镇曝光五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31日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更高层次、更有竞争力、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县生态环境系统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惩戒违法排污行为,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对平桥镇内涉及水、气及危险废物违法等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1:洗布废水超标排放,处罚十二万元(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天台xx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通过环评审批,2020年5月24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项目主要污染物为清洗废水,厂内建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2020年11月2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天台分局委托XX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了水质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2020年11月20日在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所采废水水样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均超标,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天台分局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22022元。
案件启示:企业的“三废”均需要通过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再进行排放,处理设施并非摆设,企业主经营企业要安分守法,不能有投机取巧的念头,新环保法、新两高司法解释出来后,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
典型案例2:企业擅自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及其环保负责人均被处罚(违法扩大生产规模和改变生产工艺)2019年8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xxx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200万平方米xxx网布项目设备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向环保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16年6月份投产,这一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设备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xx机从原来环评审批的60台增加到88台,xx机从原来环评审批的2台增加到8台,xx机从原来环评审批的1台增加到2台,其中清洗环节,环评上面规定的是用清水进行清洗,该公司于2017年6月开始,清洗环节中加入了少量的丝网专用清洗剂(呈弱碱),清洗工艺发生了变化。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台分局对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24800元,对企业环保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启示:生产规模的扩大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企业作为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主体,而企业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责任意识,加强学习自我更新,从源头上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3:媒体曝光,洗布水外排河道被罚二十万元,企业负责人被刑拘(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18年4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媒体曝光信息对台州市xx滤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清洗滤布废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排入园区小溪,排放的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这一行为涉嫌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3项“(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企业要接受各方面监督和管理,企业主在日常生产中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偷排废水。
典型案例4:砖厂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十三万元(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2019年11月2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对天台县xx新型页岩建材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针对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问题,天台分局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36594元。
案件启示: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三废”处理设施,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染物经有效处理后能达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通过该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典型案例5:废机油桶乱堆放,处罚五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害性物质)2020年8月2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xx滤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般固废堆场内存放有两个废油桶,厂房北侧空地上露天存放有一个废油桶和一些白色塑料桶,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混合存放。该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罚款人民币50500元。
案件启示:废机油、废乳化液、废切削液均属于危险废物,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或处置危废三吨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会被入刑。企业在处置危险废物要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触犯了法律,危险废物需要通过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合理合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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