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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所在地区: 四川-遂宁-船山区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关于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栏目:公示公告发布时间:2021-07-27 20:34阅读:次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遂宁市水利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及文件要求,现将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经核实生成统一编码后,按国家有关要求制作标识标牌,采用悬挂、粘贴和喷涂等方式予以固定展示后方可使用。

已安装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标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信息并生成统一编码后,可以继续使用原标识;已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编码登记的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完成信息登记,领取并张贴环保编码标识标牌后方可在我市使用;进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在完成信息登记、领取并张贴环保编码标识标牌的基础上,需安装定位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对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46号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作业现场,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核实统一编码,确保登记信息与机械实际信息一致,使用不低于国家阶段性标准的油品,并做好进出场登记、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等台账管理记录。未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建设方或者施工方)应当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管理。我市统一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台账管理后,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建设方或者施工方)应当及时使用“蓝天工地管理app”进行电子台账管理,并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红、黄、绿、蓝”卡管理制度。红卡机械禁止进入我市所有区域施工作业,黄卡机械禁止进入高排放禁止区域(主城区)内施工作业,只能在我市高排放禁止区域外施工作业。绿卡机械允许进入我市所有区域项目施工作业(重污染天气禁止施工作业)。蓝卡机械允许进入我市所有区域项目施工作业,同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以在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中施工作业。

三、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建设方或者施工方)应当严格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禁止国?及以下标准的装用柴油机工程机械在禁用区内施工作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因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民生应急抢险工程等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经具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机械排放状况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的Ⅲ类限值(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级且不能有可见黑烟;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7KW,光吸收系数限值未0.5M-1,额定功率小于37KW,光吸收系数限值未0.8M-1)要求,领取并张贴核发的蓝色(需安装环保智能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非道路移动排放监督管理平台联网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核发,蓝卡设备需按年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可以继续发放)识别标志后方可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应严格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执行,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或林格曼烟度法在GB3847描述的自由加速状态下进行烟度测量,烟度排放限值执行GB36886-2018中表1的Ⅲ类限值要求。为保障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符合要求,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每年对其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降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四、强化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检查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信息登记和台账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平台并实施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实行不低于1次的不定期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建设方或者施工方)严格执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强化对施工作业区域的执法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遂宁市水利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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