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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延平区气象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的通知

所在地区: 福建-南平-延平区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21〕2号),制定了《延平区气象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附件:1.延平区气象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2.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例)

      3.延平区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延平区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延平区气象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1

延平区气象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设定证明的依据

备注

1

雷电防护装置

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附件2

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职务:                      

   手机号:           

   二、气象主管机构告知内容

   (一)事项名称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设定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三)证明用途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四)证明内容

   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确已安装,且使用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五)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须完成信用修复后方可适用)。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以及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气象主管机构不再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法律责任

   1.申请人知悉告知内容和信用承诺有关规定,同意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2.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气象主管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延平区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4

延平区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分类核查办法

   一、证明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査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査。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査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子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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