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 所在地区: | 四川-广元-青川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8日 |
青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需对广元市青川县青溪镇阴平村2、4社,青溪村3、4社,东方社区2、4社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依法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青川县2010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青川县2011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2011年第8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108号、川府土〔2012〕141号、川府土〔2012〕156号。
三、被征地村组位置、地类面积及范围:被征收土地位于青溪镇阴平村2、4社(原3、4、5社),青溪村3、4社(原4、5社),东方社区2、4社(原东方村6、7、8社)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青川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青川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计算标准。按照《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成片林木、地上附着物和零星林木补偿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府函〔2014〕203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依照自愿原则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宜,按相关政策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在已明确被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予补偿,新迁入人口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青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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