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熊孩子”将 小伙伴推下高台, 谁来担责?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富阳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8日 |
将小伙伴推下高台,真的只是“熊孩子”的错吗?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熊孩子”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6岁的小丁(化名)和村里的两名小伙伴在村道旁的车辆避让平台玩耍。这时,4岁的小武(化名)过来加入了玩耍。在玩耍中,小武径直将小丁推下了平台。小丁随即跌入平台下方的沟渠里。这时,幸好在远处闲聊的同村村民看到了这一幕,赶紧过来将小丁救起。后小丁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日转院至杭州市富阳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
后经数月的治疗和休养,小丁逐渐痊愈。小丁父母多次找小武父母商讨赔偿事宜未果,于是今年5月以小丁的名义将小武及其父母起诉至开化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1097.17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到村里做调解工作。当来到小武家中,发现只有小武年迈的爷爷奶奶在家,其父母均在外务工。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小武的父母,但他们拒绝调解,认为这件事只是小孩之间的吵闹,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经开化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武将小丁推下平台造成其人身伤害,但小武属于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核实实际损失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丁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840.84元。
法官说法:
“养不教,父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孩子正式步入社会之前,是非对错、规矩原则、礼貌教养,多半是从家庭中通过观察和模仿习得的。家庭环境因素对“熊孩子”的产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小武的父母长期在外,缺少对孩子的陪伴和教育,且没有认识到该案背后问题的严重性,“小孩子之间的吵闹”,将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其实是对孩子行为的纵容和辩护。再小的孩子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因此,法官提醒,父母应当以身作则,及时指导纠正孩子不正当的行为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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