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关于《虹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所在地区: 上海-虹口-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了《虹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8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王添艺、李晓磊 联系电话:25658427、25658439

传真:25658451 邮箱:hkqfgw@sohu.com)

附件:虹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附件

虹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修缮维护类项目(以下简称“维护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市级有关规定,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区相关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率,统筹安排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项目前期费用), 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开展后续申报、建设等流程。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原则上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具体细则按照本区相关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维护类项目参照上述程序,按照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及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批。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根据审批改革等有关规定,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审后,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一并批复;超过投资估算10%或增加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经同意后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投资概算增加超过10%及以上或金额增加500万及以上的,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区发展改革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变更设计方案。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在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时,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启动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研究会审,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

第二十条 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该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区储备库管理相关规定;

(二)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概算,并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

(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维护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遇市级相关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涉及区委、区政府会议通过的重点项目,确需调整计划内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本区储备库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区政府申请追加年度计划项目。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按批准投资额、按项目年度预算、按建设进度、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市级和本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其中,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监理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查;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选取并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查。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等基本信息,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和项目资金执行率将作为政府投资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子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区原有政府投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要求执行。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虹府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