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交警精准研判 查获多次套用假牌车辆
| 所在地区: | 广东-清远-佛冈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30日 |
为进一步消除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
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规范道路交通秩序
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安全
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持续开展隐患清零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8月23日,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隐患清零专班接到部局推送,一辆车牌号为粤RL4858的涉嫌多次套用假牌的丰田轿车在我县发现活动轨迹。
接到通知后,交警大队执勤人员立即行动,在智慧新警务的帮助下,经过连夜分析研判,最终锁定该车辆最后活动轨迹在我县青松东路路段。
8月24日上午,大队通过分析研判,加强路面勤务部署,最终于当天13时许将该嫌疑车辆查获。

经查,该车辆存在分别套用湘DW1198、粤RHX617、粤A6F592、粤C6AH28等他人车辆号牌及假号牌的违法行为。
目前,交警大队已依法暂扣该车辆,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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