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在烈士纪念日宣判!
| 所在地区: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4日 |
“我衷心认罪悔罪,诚恳地向袁隆平院士及其家人道歉,祈求原谅和宽恕。由于我在网络上发言随意,触犯国法刑律,害人害己,今后一定引以为戒,谨言慎行,杜绝再次触犯刑法……”在9月30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当庭认罪悔过。

9月30日是第八个“烈士纪念日”。当天,李某因犯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QQ群内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袁隆平院士名誉,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2021年5月22日,中国“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逝世。被告人李某自网络获知袁隆平去世消息后,在QQ网络平台,以网名“逍遥津”的QQ账号,在“新思读书会总群”“新思读书会哲学逻辑群”“新思读书会历史群”内发表关于侮辱诽谤袁隆平院士的言论。在该QQ号被冻结后,李某又通过另一网名为“逍遥津”的QQ账号,在上述3个QQ群中继续发表侮辱、诽谤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了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侮辱、诽谤、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采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英雄烈士的诋毁和污蔑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既是浩然正气使然,更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面对歪曲事实、诋毁亵渎英烈的行为,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亮剑,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坚决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守护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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