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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振发〔2021〕8号平果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平果市2021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平果县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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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平果市2021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果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8日

平果市2021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稳定脱贫。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4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落实国家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决策部署,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引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参与放贷,充分发动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发挥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经营、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和改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金融活水”作用。

二、工作目标

坚持应贷尽贷,充分发动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发挥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经营;统筹做好应收尽收,抓好风险防控,加强风险补偿金管理,确保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获得贷款,力争2021年全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新增贷款实现“保三争五”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摸清新增贷款底数。

各乡镇要组织人员摸排符合贷款条件且有发展需求的脱贫户(含2014、2015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脱贫户)和未消除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底数。符合申请贷款、续贷、展期、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列入摸排调查对象。

(二)应贷尽贷,满足有效贷款需求。

金融机构要充分挖掘放贷潜力,对有贷款愿意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户、消除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续贷、展期、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于支持,要保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做到“应贷尽贷”,不得人为抬高贷款门槛、不得随意缩短贷款期限,力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新增发放力度不减、累计发放规模持续提升。

(三)应收尽收,抓好风险防控。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扎实推进贷款回收处置工作,妥善引导暂时无还款能力的脱贫户办理续贷、展期,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脱贫户还款期限。对不具备发展能力或暂无发展生产需求的贷款户,提前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确保到期按时还款。做到应收尽收、该续尽续、该展进展,确保逾期率不超过3%。严格执行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放贷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定期了解申请贷款、办理续贷展期的脱贫户项目发展情况,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做好风险补偿金管理。

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统筹用好风险补偿金,实现“应补尽补”。做好2021年新增贷款的预判,合理调整风险补偿金额度,不足部分及时补足,超出应设部分原渠道退回财政并尽快安排使用。

四、政策要点

1.贷款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脱贫户(含2014、2015年退出脱贫户,以下简称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不含已消除致贫风险或已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清退的边缘易致贫户)。

2.贷款用途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3.贷款条件:借款人应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中实际控制主要家庭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成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已消除致贫风险或已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清退的边缘易致贫户;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贷款条件;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适当浮动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贷款利率:鼓励放贷银行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保障措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发扬连续作战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分管领导要经常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工作,加强对脱贫人口的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乡村振兴局要做好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监测、分析、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放贷银行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财政局要筹措落实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协调政策性担保公司对需要转为商业贷款的承贷企业给予支持。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全程参与配合放贷银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服务工作,按月向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上报本辖内上月发生的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情况。放贷银行要切实履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准确评级授信,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1次,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科学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禁止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同联动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逾期贷款处置工作,妥善化解潜在金融风险隐患,预防脱贫户因疫情冲击、金融风险纠纷形成的负面影响和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大涉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案件的查处力度,重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三)加强政策再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作用,以上门面对面宣传和广播、微信、海报等媒介为传播点,大力宣传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提高政策知晓度。同时,加强对脱贫户申请贷款的指导,为脱贫户申请贷款提供全程服务,解决脱贫户不懂贷、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

8号附件1:平果市各乡镇落实自治区2021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保三争五”任务计划表.xls

8号附件2: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2).docx

8号附件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展期)申请表(2).docx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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