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首张垃圾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8日 |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水南街道某某幼儿园周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县就垃圾分类开出的首例罚单。
据悉,9月2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垃圾分类查处过程中发现,水南街道某某幼儿园垃圾集中投放点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形,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执法人员实地勘查核实,当事人周某将大米袋子、塑料袋等生活垃圾投放到了可回收垃圾桶里,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该局已于10月8日对涉事当事人周某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0月26日向当事人周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当事人周某已缴清罚款。
下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沿街店铺、小区为执法切入点,持续深化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同时,强化执法力度,提升巡查频次,全力助推垃圾分类工作落地见效。
ZJEG_RSS.content.end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1/10/28/art_1229361215_58978118.html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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