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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2019年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富阳市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富渔(渔政)罚字〔2019〕第12号

当事人:蒋**,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杭州市富阳区场口******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联系电话:*********。

2019年9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富阳区渔政执法人员在富春江场口镇洋沙村水域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驾驶渔船浙富渔02024使用钓具进行捕捞作业,船上有船主和随船人员共2人,一人穿好救生衣,另一人未穿,此外船上有钓具2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被处罚主体;

二、当事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作业时的现场情况;

四、对当事人的现场照片3份3页,证明当事人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的事实;

五、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网具临水作业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未穿救生衣的事实。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经查询,本案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依照《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0”关于“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或者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相当或者有一项以上从重情节,处100元罚款。”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应当为100元。为此,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060688*************,地址:富春街道恩波大道40-1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金额)。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

2019年10月12日

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一份,案卷归档一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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