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县白马桥乡湘楚乐酒类经营部1批次...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日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县白马桥乡湘楚乐酒类经营部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宁乡县白马桥乡湘楚乐酒类经营部经营的六寨富硒桶装饮用水耗氧量(以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县白马桥乡湘楚乐酒类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六寨富硒桶装饮用水。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从长沙六寨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运回8桶(产品名称:六寨富硒桶装饮用水、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7.0L/桶、生产日期:2021-07-14))六寨富硒桶装饮用水被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封存抽样7桶,剩余一桶在店内饮用完毕。2021年8月5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A2021-J35421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耗氧量(以O2计)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未对六寨富硒桶装饮用水进行销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张贴在店内,查验和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自检检验报告和供货商开具的销售单据。但当事人能主动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扎实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和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供货商开具的销售单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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