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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291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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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291号

当事人:容县运通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NLW359X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平坡村新塘三队21-1号

经营者:陈钦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容县烟草专卖部门执法人员示证后对当事人容县运通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卷烟黄金叶、红塔山、真龙等7个品种的卷烟共1.1条。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活动。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由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同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2月份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921MA5NLW359X”且名称为“容县运通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并以此执照于2019年2月在位于容县容州镇平坡村新塘三队21-1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日用品、食品、烟零售的经营活动。

2021年7月,当事人为了给门店吸引人气,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乡镇购进卷烟若干条放置在本人经营的位于容县容州镇平坡村新塘三队21-1号的商店内,至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容县烟草专卖部门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共有1.1条的卷烟,按照烟草部门核算,上述卷烟具体数量及经营额如下:84mm黄金叶(金满堂)0.2条,购进价格为110元/条,经营额为22元;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购进价格为110元/条,经营额为22元;84mm真龙(祥云)0.2条,购进价格为130元/条,经营额为26元;84mm真龙(珍品)0.2条,购进价格为100元/条,经营额为20元;84mm真龙(起源)0.1条,购进价格为250元/条,经营额为25元;84mm芙蓉王(硬)0.1条,购进价格为250元/条,经营额为25元;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0.1条,购进价格为130元/条,经营额为13元。由于当事人在卷烟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帐薄和商品进销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卷烟的数量,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可供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涉案卷烟经营额为153元。

根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

违法所得=(卷烟零售价-进货价)×已销售数量=0元

涉案经营额=销卷烟零售单价×购进卷烟数量=1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1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1-3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从事卷烟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1.2元。(按涉案卷烟经营额的40%计算)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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