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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爱慕理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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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西市爱慕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MA5N871142

经营场所: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龙潭安置地X号

经营者:黄X炜,男,壮族,广西那坡县X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靖西市爱慕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①无中文标签标识的“PROFESSIONAL HOT PERM”等5个品种共55袋(罐)的化妆品、②标签不符合规定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无法查询到产品注册信息的“东方华韵·茉莉香水柔顺双氧奶”1个品种8瓶国产特殊化妆品、③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无法查询到产品备案信息的“欧莱雅探索水润定型液”等3个品种共19袋(桶)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9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了如下化妆品并使用于美容美发经营活动:?1.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

①“PROFESSIONAL HOT PERM ”26袋,购进价格为4元/袋;

②“Neutralizing”14袋,购进价格为3元/袋;

③“Straightener ”7袋,购进价格为3元/袋;

④“SHEWGYU STYLE”7罐,购进价格为6元/罐;

⑤“奴曼伦·无键烫”1袋,购进价格为5元/袋;

2.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

①“东方华韵·茉莉香水柔顺双氧奶”8瓶,购进价格为3元/瓶;

3.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

①“欧莱雅探索水润定型液”15袋,购进价格为3元/袋;

②“艾的双氧奶”2袋,购进价格为3元/袋;

③“柔顺香薰留香洗发乳”2桶,购进价格为15元/桶。

因上述化妆品是配合烫发、染发剂使用,不是单独使用,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及建立购进、使用台账,故本案货值金额以涉案化妆品的购进价格计算,共计319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1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1〕29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使用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1〕290号);

2、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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