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9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靖西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1日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稽[2017] 5号)工作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9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靖西市阿苏鸭肉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1.食品名称:乌鸡; 2.购进日期:2019年9月4日;3.规格型号:计量称重;4.抽样基数:5kg;5.抽样数1.635kg;6.《检验报告》内容显示:序号:1、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 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 112.2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 GB/T21316-20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 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28日,我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No:SP20191326D 《检验报告》,于2019年10月9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至靖西市新靖镇环球农贸市场第A栋第1层A1-55号的靖西市阿苏鸭肉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3日从靖西市某家禽经营部购进乌鸡4.15kg,2019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抽检时,该批次乌鸡抽样基数为5kg(含前一天余下的量),抽样量为1.635kg,余下的3.365kg于当日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进乌鸡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及相关批次食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1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市监处字〔2019〕01-153],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本案经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案件承办人认为未达到移送追诉该公司刑事责任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整改措施。当事人自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的《检验报告》(No:SP20191326D)后,立即进行整改,承诺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销售农产品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才销售。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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