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政府项目严禁带资承包!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额10%!
| 所在地区: | 江苏-盐城-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日 |
住建局:政府项目严禁带资承包!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额10%!
近日,盐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通知》,文件提出: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带资承包
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及比例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不得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实施联合惩戒
对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等制度未落实到位,对分包单位、劳务企业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造成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责任单位及人员予以限制全市市场准入;
未经解禁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分立、重组;
未经解禁不得参与全市工程投标和各类评优评奖;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与限制准入的劳务企业开展劳务合作。
江苏此前发布《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带资承包
1.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以各种形式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
2.以下2种情形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用工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结清,同时留存农民工本人签名或者手印,并做好说明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情况的书面记录。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加大奖惩力度
1.建设单位因长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2.每年1月、7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扣减企业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4.对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参建单位,经认定,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行联合惩戒。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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