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强化政采“源头”管理
| 所在地区: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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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强化政采“源头”管理 2021年上半年,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这一文件的落地,积极推进全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首先,明确《通知》落实的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对意向公开负有主体责任,强化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提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其次,各预算单位建立内控制度。财政局在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采购意向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意向和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予审核备案以后的采购计划。 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公开采购意向和实施计划的审查书面记录。审查成员应当包括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联络员、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的人员。预算单位应当按通知要求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暂缓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综上,《通知》要想更好地执行,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很重要的一点是,采购人一定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综合《通知》要求,步步落实到位,工作执行到位,营造更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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