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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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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藤县宁康梁明娴加工油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2MA5M61TW8P

住所:广西藤县宁康乡宁康街

经营者:梁明娴

2021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出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藤市监当罚〔2021〕22-2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藤市监责改〔2021〕22-2号),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至2021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

为查清事实,2021年10月 28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进货台账为由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10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3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1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处告〔2021〕2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故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08912010100332698,开户行:藤县古藤信用社,备注: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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