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藤县畅达文体用品销售店)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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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藤县畅达文体用品销售店(廖乐俊)?
证照(证件) 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2450422MA5L98989W法定代表人 :廖乐俊?
住所(住址):藤县藤州镇津南路107号
2021年11月12日11时50分,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吴任(桂D201700173)、成国伟(桂D201800555)等一行6人会同新闻出版局联合执法,经亮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对藤县畅达文体用品销售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书店擅自发行法出版物《好孩子成长励志故事》一套12本。现场负责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不能提供该出版物进货清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扣押清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取证。 ?
2021年11月12日,经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
2021年11月12日,经营者廖乐俊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2021年11月12日在藤县畅达文体用品销售店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只办有《营业执照》,未办理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店里货架上发现上述一套书籍,没有卖出去,也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藤)文综检(勘)字(2021)11-12-2号《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你单位擅自发行出版物业务的行为。
你单位擅自发行出版物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没收《好孩子成长励志故事》一套12本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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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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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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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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