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月起调整
| 所在地区: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4日 |
近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22年1月起,我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记者了解到,本次调整对象为全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基数应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户,个人缴存户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个人收入情况确定;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原则上不能调低。
据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328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5360元;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不低于15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50元。
本次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业务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缴纳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调整申报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1月起执行。
记者 高莹 通讯员 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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