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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1〕404号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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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藤县林投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422MA5PX7U33R?

生产经营地址:藤县藤州镇纯平村光主坡工业集中区(原广西京桂香料有限公司工业用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汉豪?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人员到藤县林投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藤县岭景镇初级中学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在该校食堂的同一批次鸡蛋(购进日期:2021-09-03)随机抽取1.80kg作为抽检样品,并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1SPC005942)显示:“磺胺类(总量)μg/kg”项目:实测值370.91(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藤县林投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藤县岭景镇初级中学分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上述批次鸡蛋已无库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藤县林投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藤县林投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负责对各校分公司进行餐饮管理,公司内未设置食品储存仓库,公司内未发现上述批次鸡蛋。

我局于2021年10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上述批次“鸡蛋”是藤县林投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报送给广西藤县林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广西藤县林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将上述批次“鸡蛋”配送至该公司的岭景镇初级中学分公司2件和象棋镇初级中学分公司6件;上述批次“鸡蛋”经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人员进行监督抽检,并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1SPC005942)显示:“磺胺类(总量)μg/kg”项目:实测值370.91(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使用上述批次鸡蛋6件制作水煮蛋1925只,货值金额是1925.00元,使用所得是1925.00元;使用上述批次鸡蛋2件制作蒸蛋630份,货值金额是945.00元,使用所得是945.00元;上述批次鸡蛋货值金额合计是2870.00元,使用所得合计是2870.00元;该公司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8.30-8.31号40件鸡蛋投放明细表》、《销售单》及《购销合同》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供货方的证照及购进票据、销售单、购销合同等证据证明予以证明。?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处告〔2021〕3-13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

当事人藤县林投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鸡蛋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并与供货商签订有《购销合同》,该公司的食品原料均由广西藤县林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采购配送,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罚款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元整(¥2870.00),免予罚款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08912010100332698,开户行:藤县古藤信用社,备注: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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