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征求《大庆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大庆-高新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日 |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草拟本预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jj661@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3号,大庆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电话:0459—8109389),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2月2日
大庆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級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实施时间
大庆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管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管辖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承担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或党工委、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聘请市减灾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片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片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属地片区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管辖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管委会和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报告应当符合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对造成管辖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属地片区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管委会和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上报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1.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属地片区灾害信息员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本单位管理员和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应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党政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因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人口5%或1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按程序以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属地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属地片区参加,对指导、支持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减灾委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率领有关部门赴受灾属地片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属地片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救灾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救灾需求及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情需求评估。
(4)根据属地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管委会批准,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向受灾属地片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派出机构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加强受灾属地片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
(6)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属地片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准备受灾属地片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属地片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及时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党政办公室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與论引导等工作;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市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黎明街道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党群工作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受灾属地片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級响应:
(1)死亡1-2人、失踪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上、1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人口3%以上、5%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启动Ⅱ级响应。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按程序以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党工委、管委会同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属地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属地片区参加,对指导支持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减灾委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率领有关部门赴受灾属地片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属地片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救灾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救灾需求及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情需求评估。
(4)根据属地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管委会批准,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向受灾属地片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派出机构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
(6)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及时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党政办公室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與论引导等工作;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市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街道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党群工作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受灾属地片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失踪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人口3%以下,或5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按程序以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报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
5.3.3响应措施
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属地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属地片区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属地片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救灾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救灾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救灾需求评估。
(4)根据属地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管委会批准,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向受灾属地片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派驻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片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党政办公室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党群工作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属地片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减灾委。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属地片区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属地片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监督检査受灾属地片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属地片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属地片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属地片区应当在每年十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管辖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备案。
6.2.3根据管委会或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并协调市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根据受灾属地片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收到受灾属地片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属地片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管辖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收到属地片区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财政局、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督促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管委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管委会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协调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装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减灾委协调组织市减灾委相关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属地片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属地片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属地片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損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属地片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减灾委借助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利用我省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培训工作。
7.7.2减灾委组织协调市减灾委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査。
7.7.3减灾委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城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
7.8宣传和培训
减灾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属地片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属地片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东风农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高新区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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