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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地行政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南沙区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永洪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

被申请人:梁松喜,男,汉族,1957年4月30日出生

住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新南街109-1号

  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申请人梁松喜(被征收人)就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09-1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申请行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等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已转由本府履行。故本府依法审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6〕3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56.1632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9日发布穗府征〔2016〕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根据粤国土资(建)字〔2016〕322号文,征收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集体土地56.1632公顷,并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南沙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2016年9月征地公告发布后,申请人作为征地补偿实施单位,于2016年12月9日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签订了穗南开土地征〔2016〕0124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申请人征收了长沙村252.396亩集体土地,涉及到房屋拆迁的另行处理。

  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松喜一户协商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09-1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申请人及横沥征收办多次派人到被申请人梁松喜户组织动迁,但一直未能签订长沙村新南街109-1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申请人遂拟订了《长沙村新南街109-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19年8月23日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提出了《关于向梁松喜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申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送达梁松喜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并告知被申请人享有在通知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情况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收到《陈述申辩书》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反映的房屋建筑时间问题、置换房面积问题、土地补偿问题、安置房源基本信息问题核实是否属实,以作出情况说明或相应调整方案。

  根据申请人核查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显示,广州市横沥镇新南街109-1号房屋的产权人为被申请人梁松喜,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2834255号。梁松喜一户在册户籍人口为3人,根据地籍图情况,房屋建筑面积为49.50平方米,混合结构。其中房屋权证内房屋建筑面积为41.80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70平方米。

  根据穗南开管办〔2018〕2号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三种方案供选择,具体如下:

  一、产权调换方式

  1、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41.80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积为7.70平方米,补偿面积为7.32平方米(7.70平方米×95%=7.32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49.12平方米。按1.6倍置换安置房,征收人提供横沥安置区的房源作为安置房,可置换高层住宅(带电梯)为78.59平方米(49.12平方米×1.6=78.59平方米)。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39.4333平方米,约为0.209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6270.00元(0.209亩×3万元/亩=627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09亩×1.5万元/亩=3135.0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3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45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78.59㎡×15元/㎡/月=1178.85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49.12㎡×400元/㎡=19648.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49.12㎡×1200元/㎡=58944.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人×5万元/人=1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49.12㎡×800元/㎡=39296.00元奖励。

  二、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1、《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置换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剩余部分可进行货币补偿。故经核算,补偿房屋面积中的46.88平方米(75平方米/1.6=46.88平方米)用于在横沥安置区置换安置房,剩余2.24平方米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予以补偿,扣除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39.4333平方米,约为0.209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6270.00元(0.209亩×3万元/亩=627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09亩×1.5万元/亩=3135.0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3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45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75.00㎡×15元/㎡/月=1125.0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49.12㎡×400元/㎡=19648.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49.12㎡×1200元/㎡=58944.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人×5万元/人=1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49.12㎡×800元/㎡=39296.00元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41.80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积为7.70平方米,补偿面积为7.32平方米(7.70平方米×95%=7.32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49.12平方米。经评估,该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615425.00元,扣除该户宅基地面积139.4333平方米所占的安置补偿费用27483.50元(宅基地面积0.209 亩×131500元/亩),最终被征收人可得房屋补偿费用为587941.50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39.4333平方米,约为0.209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6270元(0.209亩×3万元/亩=627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09亩×1.5万元/亩=3135.0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3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45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面积49.12㎡×15元/㎡/月=736.8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助费2210.40元。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49.12㎡×400元/㎡=19648.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49.12㎡×1200元/㎡=58944.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人×5万元/人=1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49.12㎡×800元/㎡=39296.00元奖励。

  根据穗府征〔2016〕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标准,经审查,上述方案符合广州市南沙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作出《梁松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2021年4月30日将上述《梁松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告,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上述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协调;仍协调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另经核查,被申请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故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没有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听证会。《梁松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存有“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听证会”的笔误,现在本决定书中予以指正。

  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提交了《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关于向梁松喜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申请》,称未能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达成房屋补偿协议,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交出横沥镇新南街109-1号所涉土地。

  根据上述调查事实,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认为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面积认定有误,申请人已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复测工作,复测当天被申请人对测量房屋面积予以确认,但拒绝对宅基地范围进行清点测量。虽被申请人没有书面确认复测面积,但综合涉案房屋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长沙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房屋面积统计表》等现有材料,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位于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09-1号房屋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70平方米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宅基地进行安置,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规定,征收安置为统建安置方式,不存在分配安置地建房的情况。而通过分配配建安置房亦能保障被申请人的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本府对被申请人要求进行宅基地安置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反映未对土地进行补偿安置。经核查,被申请人反映的用地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已支付至长沙村。

  四、被申请人反映未明确安置区房源问题。经核查,横沥镇长沙村房屋拆迁安置在横沥云水雅苑安置区,安置区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户型,由被征收人摇珠确定安置房的楼层及朝向。

  五、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申请人提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三种方案供被申请人选择,具有合理性,能够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上报的置换安置用房方案,被申请人可以置换78.59平方米的安置房。经综合对比三种方案,产权调换方案适宜被申请人居住、面积适当,能满足人均25平方米的居住条件。故为保障被申请人的生活居住条件,本府决定对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

  六、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故被申请人不享有各项奖励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府作出决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09-1号,将该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应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交回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予以注销。

  二、由申请人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安置区置换总建筑面积为78.59平方米的安置房给被申请人。在置换安置房提供前,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可置换安置房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临迁安置补助费,被申请人可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78.59平方米,故自被申请人移交被征收房屋至申请人安排安置房选房和通知收楼为止,申请人按1178.85元/月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临迁安置补助费。期间如遇到部分安置房收楼,相应安置房面积对应的临迁安置补助费予以扣减。

  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270元、搬迁补助费45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于本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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