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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农(屠宰)罚〔2021〕6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北流市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农(屠宰)罚〔2021〕6号

当事人:陆继深 ?

性别:男 ?年龄:54岁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52526******

联系电话:173***

住址:广西北流市******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12月29日凌晨4时,本机关联合北流市公安局新丰派出所执法人员到北流市新丰镇新丰圩旧市场的屠宰点检查时,发现该处有人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发现有3人,未宰生猪1头、猪胴体1头、内脏1副以及刀、钩、秤等屠宰工具一批。该屠宰点无《生猪定点屠宰证》,猪胴体为陆继深所有,经现场称量,猪胴体重量为117.5kg,经了解,当事人陆继深于2021年12月29日在新丰镇新丰圩旧市场非法屠宰点屠宰加工了1头生猪。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市场进行调查,陆继深屠宰加工的1头生猪货值金额为246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关于违法所得的交易记录或者相关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登记保存及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流市公安局新丰派出所提供的当事人人员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主体。

2.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及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无害化处理凭证1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及对涉案物品的处理方式。

4.关于白条猪价格的询价函1份,关于白条猪价格询价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货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陆继深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屠宰)告〔2021〕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上述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鉴于当事人的生猪产品经采样检测正常,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胴体117.5kg。

2.?罚款7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

?2022年1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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