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北农(农机)简罚〔2022〕1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玉州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12日 |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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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农机)简罚〔2022〕1号?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陈诗冠 | 电话 | 189*****650 |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89.1.25 | 身份证号码 | 452501********* | ||||||
住址 | 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号 | ||||||||||
单 位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电话 | ||||||||||
违法 事实 | 当事人陈诗冠于2022年1月5日15时40分,北流市大里镇六厚村路段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车牌号码:桂09-05572 )的违法行为。 | ||||||||||
处罚 依据 及 内容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罚款?200 元;□暂扣驾驶证?日。 □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 200 元,√执法人员当场扣缴行驶证。 √执法人员当场扣缴驾驶证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7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 莫洪波 | 林文信 |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 2022年1月6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90119014 | 20090119042 | |||||||||
当事人签字确认 | ? ? 年? 月? 日 | 是否当场执行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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